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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牡丹江干流(市区段管理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对省内牡丹江干流(475公里)管理范围进行划定。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牡丹江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河道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现就牡丹江干流市区段(宁安市与西安区交界至阳明区与海林市交界)管理范围的划定成果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一是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二是无堤防但有规划堤线的河道,可参照规划堤线执行有堤防的河道划界标准。无堤防且无规划堤线的河道,本次采用10年一遇洪水标准淹没线;三是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城镇、村屯等建筑,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划定管理范围。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是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二是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三是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四是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按权限划分须经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是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二是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牡丹江干流(市区段)管理范围划界图1.docx 牡丹江干流(市区段)管理范围划界图2.docx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8日
划定牡丹江干流(市区段)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牡丹江干流(475公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牡丹江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现就牡丹江干流市区段(宁安市与西安区交界至阳明区与海林市交界)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成果通告如下: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一是牡丹江堤防迎水面不小于50米,背水面不小于30米;二是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后不小于30米;三是水库主体工程周围,大型水库不小于500米,中型水库不小于300米,小型水库不小于100米,水库大坝上游至设计最高洪水位;四是拦河坝(闸)上下游不小于300米,左右岸不小于100米;五是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六是对于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是损毁堤坝、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二是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三是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四是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
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一是牡丹江防背水面不小于300米,其它江河堤防背水面不小于100米;二是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至分水岭;三是其他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和工程安全的需要,按照本次保护范围划定。划定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应树立标志。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四、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是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二是不准擅自在河滩、湖泊、蓄滞洪区、行洪区及水库库区内围垦造田、修建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三是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矿石、采砂、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四是饮水水源工程区禁止旅游;饮水水源工程附近有旅游区的,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水质;五是禁止在限制航速的河段内超速行驶船舶;六是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坡耕地,有水土流失危害的,必须采取等高种植、营造水土保持林等水土保持措施;七是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等废弃物;八是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凡对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或损害其效能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九是利用水利工程做公路、码头、货场,应经有审批权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批准。通车路面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码头、货场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修养护。负责维修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利用水利工程的原有设计标准,或交纳养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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