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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牡丹江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奖励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届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5日
牡丹江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鼓励企业抢抓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机遇,进一步激发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的积极性,大力推进实施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工程,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22〕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全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负责组织属地优质企业纳入全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市直优质企业及本领域本行业优质企业纳入全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全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入库企业总量扩充到85户以上,并持续动态补充、调整。其中,各县(市)入库企业不少于10户,各区、市开发区入库企业不少于5户。
第三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鼓励全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入库企业积极申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进行培育,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设在市金融局)配合省上市办进行动态管理,择优推荐评定省级重点上市挂牌孵化企业。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且按要求更新黑龙江省资本市场服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积极参加省、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组织的上市挂牌培训活动的企业,每年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第四条 鼓励企业参加直接融资专题培训对接活动。省级和市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参加省、市、县(市)区组织的上市挂牌、股权融资等培训、对接活动的,根据评分结果,每年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每年每户企业累计积分最高分值为100分,根据积分情况,工作经费补助额度最高为2万元。企业参加专题培训对接活动,按下列情形评定分值:
(一)参加线上活动的,每次评定0.5分;
(二)参加市域内线下活动的,企业中层干部参加的每次评定1分,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参加的每次评定2分,县(市)域企业赴牡丹江市区参加活动的每次再加1分;
(三)按照省、市工作安排外出参加市域外活动的,省内活动每次评定2分、省外活动每次评定20分,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外出参加活动的,省内活动每次再加2分、省外活动每次再加5分。
第五条 鼓励证券公司开展上市挂牌服务。支持证券公司与我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对接,鼓励证券公司提早介入,辅导我市企业加快推进上市挂牌工作。每成功辅导企业挂牌新三板1家,给予证券公司所属辅导团队20万元奖补资金;每成功辅导企业上市1家,给予证券公司所属辅导团队50万元奖补资金。
第六条 给予股份制改造税收支持。企业因改制需要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符合条件的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
第七条 稳妥消除上市挂牌障碍。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各县(市)区、市开发区组织应急、生态环境、税务、住建、城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提前排查解决企业上市挂牌可能存在的行政处罚及法律风险隐患,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困难问题。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确权、税费缴纳、相关许可证件补办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挂牌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需要规范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对法律法规未明确事项,要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予以解决。
第八条 给予金融服务扶持。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符合企业贷款周转金支持条件的,免收周转金手续费。引导银行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给予倾斜支持。引导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社会投资机构积极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增资扩股,优化股权结构。
第九条 给予政策资金倾斜支持。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各有关部门应当为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发改、工信、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组织申报国家、省、市的专项扶持资金、各类政策性资金时优先予以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鼓励企业产品和服务参与政府招标采购。
第十条 鼓励企业进入区域股权市场进行孵化。对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挂牌进行孵化培育的,给予工作经费补助2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尽早实质性推进上市挂牌工作。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与证券公司签约并支付首期费用、正式启动上市挂牌工作的,给予工作经费补助2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申报上市。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上市辅导申请被黑龙江证监局受理的,给予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企业成功在境内外上市挂牌的奖补,按照《牡丹江市金融开放招商和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牡政规〔2022〕5号)第10条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工作经费补助和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市开发区财政按照1:1的原则共同负担。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实施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工程。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按年度集中兑现,第五条、第十一条“即申即享”,第十条、第十二条“免申即享”。
第十六条 由市上市办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并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鼓励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各部门研究制定新政策措施进行政策叠加,强化对企业上市挂牌的扶持和激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原文下载: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图解】政策解读:《牡丹江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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