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个体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直有关单位:
现将《牡丹江市市区个体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抓好贯彻落实。
牡丹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13日
牡丹江市市区个体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6号令)、《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牡丹江市市区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牡丹江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五条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AAA级、A级和B级。
第六条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安全运营指标:交通责任事故、交通违法行为、运营违规行为、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运营服务指标: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摄像头等营运设施设备情况、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服务评价、媒体曝光等情况;
(三)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等情况;
(四)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等情况。
第七条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50~100分)的,为AA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10~40分)的,为A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849分的,或者综合得分在60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0分)的,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驾驶员有2人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
6、严重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级。
第三章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九条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级、A级和B级。
第十条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卫星定位系统、摄像头等营运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十一条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二条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6~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6~15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5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三条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四章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四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辖区内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在考核周期次年四月底前完成。
第十五条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运营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者信息、车辆信息、营业信息、驾驶员信息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情况,包括驾驶员安全行驶记录、车辆违章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情况;
(三)运营服务情况,包括经营者和驾驶员经营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服务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四)社会责任情况,包括经营者及驾驶员参与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具体情况;
(五)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等情况。
第十六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组织对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进行初评。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进行评定并上报备案。
第五章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八条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实施网上签注。
第十九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个体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计分,根据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5分及以下的,应当在计至5分及以下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教育培训。考核周期内第一次计至5分及以下的,接受为期3天的教育培训;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计至5分及以下的,接受为期7天的教育培训;考核周期内第三次及以上计至5分及以下的,接受为期15天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后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信息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二十二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者举报。经调查核实申诉和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更正。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录。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以及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注册和变更记录、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公布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二十五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充分利用12328、12345等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建立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收集制度。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并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年度考核等级为AAAAA级的,为优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发放荣誉证书,向优秀出租汽车经营者评选活动重点推荐;
(二)年度考核等级为AAA级的,为良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三)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的,为合格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四)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的,为不合格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者参加至少为期十五天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AAAAA级的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颁发证书、标牌。AAAAA级的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在巡游出租汽车顶灯、车门外侧等显著位置标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二十八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相关社团组织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AA级的个体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表彰。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优先聘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鼓励将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等级与其薪资待遇、培训、辞退挂钩。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及以上被计至5分及以下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为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查询服务,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个体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取得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并在考核周期内从事个体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员。
(二)个体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的安全运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三)个体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个体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四)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出租汽车经营者或其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下载:牡丹江市市区个体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 行)
政策解读:【图解】政策解读:《牡丹江市市区个体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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