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三书一函”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牡市监规〔2024〕4号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三书一函”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压实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参考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食安委发〔2023〕5号),建立覆盖市场监管全领域的“三书一函”制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推进工作、履行职责或者整改落实。为规范“三书一函”实施,市局制定了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周天畅 联系电话:0453-6891641
邮箱:mscjfzk@163.com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三书一函”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压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三书一函”制度,即《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和《提醒敦促函》,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推进工作、履行职责或者整改落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三书一函”制度,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树牢底线思维,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秩序,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实行“三书一函”制度,应当遵循问题导向、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严谨的原则,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监管效能的提升。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管局法制机构和业务机构为“三书一函”制度的实施机构。法制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三书一函”的实行工作。业务机构应当依照其职责,负责相关领域“三书一函”的实行工作。
第二章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向属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实施挂牌督办。
(一)发生市场监管领域较大或者重特大事故的;
(二)发生市场监管领域敏感或者重特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三)在事故或者事件的处置办理工作中,认识不到位、整体工作不力、处置进展缓慢、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可能存在区域性风险隐患的或者对营商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五)前款规定的情形,上级部门已实施挂牌督办的,不再实施挂牌督办。
第七条实施挂牌督办前,实施机构应当填写《实施“三书一函”审批表》,报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批准。
制发《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立案、编号、建档,明确事故(事件)名称、督办事项、办理期限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在市局政务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区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开展或推进核查处置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调查报告。
第九条实施机构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当进行审核,并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认为未完成或者未按期完成督办事项的,继续督办,并报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认为已完成督办事项的,报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销号。
第十条对于挂牌督办的事故、事件,审核结案后,责任区县市场监管局可以按程序在政务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上公布督办情况。
第三章约谈通知书
第十一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发出《约谈通知书》,对属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决策部署不力,引发或可能引发市场监管领域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隐患的;
(二)发生市场监管领域较大或者重特大事故的;
(三)市场监管领域敏感或者重特大舆情事件处置工作中瞒报谎报缓报事件信息的;
(四)市场监管领域敏感或者重特大舆情事件应对处置不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五)一年内连续发生涉及市场监管的敏感或者重特大舆情事件的;
(六)区县党委政府(及以上)对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达不到要求或出现严重下滑的;
(七)未完成或者未按期完成督办事项,以及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八)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未履行法定职责,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十二条经营主体(含具有法定审查、管理或者报告等义务的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等,下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约谈通知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发生市场监管领域较大或者重特大事故的;
(二)发生市场监管领域敏感或者重特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三)拒绝、阻碍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事故、事件进行核查处置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十三条实施机构实施约谈前,应当填写《实施“三书一函”审批表》,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
制发《约谈通知书》,应当立案、编号、建档,并明确约谈事由、约谈时间、地点及程序、参加人员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被约谈人属于市场监管部门人员的,约谈人为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被约谈人属于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约谈人一般为实施机构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指定。
第十四条被约谈人接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参加约谈,并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事故、事件或者案件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问题和教训,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五条约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人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人就相应问题进行说明,查找原因,提出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约谈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
(四)被约谈人对落实处理意见、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实施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制作《约谈记录》。被约谈人属于市场监管部门人员的,《约谈记录》应当抄送当地区县党委政府。
第十六条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整改方案,得到认可后按要求进行整改。被约谈人属于市场监管部门人员的,还应上报书面检查。
实施机构应当审查整改方案,并督促、指导被约谈人落实约谈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整改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向约谈实施机构上报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实施机构收到整改报告后,应当进行审核,并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指导被约谈人进行整改,并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对相关负责人再次进行约谈;
(二)认为已完成整改的,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销号。被约谈人属于市场监管部门人员的,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内通报约谈情况。
第四章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属地区县市场监管局限期整改。
(一)督查、巡查、考核、检查等发现存在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较大安全问题的;
(二)抽查抽检、风险监测和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受理等发现存在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较大安全风险隐患的;
(三)敏感或者重特大负面舆情事件处置工作中发现存在突出风险隐患和明显工作漏洞的;
(四)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改进落实的;
(五)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被上级部门或社会监督发现存在明显不足或需要改进的问题,存在制度性障碍、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企业便利化经营和营商环境的;
(六)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营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标准、规范、规程、准则等对督促整改的方式、方法、程序和文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市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一)抽查抽检、风险监测和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受理等发现存在市场监管领域较大安全风险隐患的;
(二)事故调查、舆情处置、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案件办理等发现存在市场监管领域突出安全风险隐患和明显工作漏洞的;
(三)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改进落实的;
(四)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实施机构实施限期整改前,应当填写《实施“三书一函”审批表》,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
制发《整改通知书》,应当立案、编号、建档,并明确整改事由、问题隐患清单、整改要求与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自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实施机构收到整改报告后,应当进行审核,并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约谈;
(二)认为已完成整改的,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销号。
第五章提醒敦促函
第二十四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向属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发出《提醒敦促函》。
(一)对市场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市市场监管局安排部署的工作推进缓慢的;
(二)市场监管工作措施不得力,监管存在短板漏洞的;
(三)辖区经营主体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问题或者隐患的;
(四)辖区内可能存在行业“潜规则”风险隐患的;
(五)敏感或者重特大负面舆情事件处置工作进展缓慢的;
(六)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政策执行不力、服务效率低下、企业反映强烈等问题的或未积极响应企业合理诉求、未有效解决企业困难或问题的;
(七)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经营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市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对其发出《提醒敦促函》。
(一)质量体系建设、合规经营管理等存在短板漏洞的;
(二)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已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核查处理。不得以《提醒敦促函》代替法定处置方式,减免经营主体法定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施机构实施提醒敦促前,应当填写《实施“三书一函”审批表》,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
制发《提醒敦促函》,应当立案、编号、建档,并明确提醒敦促事项、提醒督促内容、要求与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自接到《提醒敦促函》之日起立即进行改进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实施机构收到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后,应当进行审核,并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改进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限期整改;
(二)认为已改进落实到位的,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销号。
第六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实施机构应当建立“三书一函”台账,跟踪落实办理情况。
制发“三书一函”,由法制机构统一编号备案。法制机构应当及时统计、总结、分析本单位、本系统“三书一函”制度工作情况,每年定期向本单位行政办公会作专题汇报。
第三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人员对“三书一函”所涉及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在挂牌督办、约谈工作中,对督办事项、约谈意见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核查处置、调查报告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或者重特大事故”“敏感或者重特大负面舆情事件”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实施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领域“三书一函”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来源: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撰稿:孙忠林
校对:马骏驰
一审:路莹
二审:刘红雨
三审:王本其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