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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牡烟规〔2024〕1号

牡丹江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日期:2024-12-30 来源:牡丹江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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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分局,市局(公司)机关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下同)零售点布局,提高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性,制定《牡丹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牡丹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牡丹江市区及下辖乡镇村屯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与管理。

第四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五条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对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

第六条牡丹江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区域网格单元零售点规划标准,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最小市场单元中零售点数量超过规划指导数量时,把该区域设为饱和区;

达到规划指导数量时,把该区域设为平衡区;

低于规划指导数量时,把该区域设为成长区;

饱和区、平衡区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排队轮候。按照轮候顺序在零售点规划指导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有序办理。

第七条牡丹江市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指导数量及申请人排队轮候数量等情况在牡丹江市烟草许可证排队轮候微信小程序实时公开。

第八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适时评估、动态管理。根据宏观环境、政策法规、市场状态、市场秩序、申请数量、零售点数量的变化,牡丹江市烟草专卖局定期对区域网格单元零售点规划指导数量进行调整并公示。

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九条依据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以行政区划的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根据零售点存量、人均持证率、卷烟销量、人口密度等指标,综合确定各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指导数量,每年1月底前通过政务服务窗口、网上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条新办零售点在满足以上最小市场单元内规划指导数量的前提下,要同时满足与最近零售点之间距离30米以上的要求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信赖保护和服务社会原则,对符合优化营商环境、优抚社会对象放宽条件办理:

(一)持有残疾证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残疾证且具有自主经营能力的残疾人首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开具的退役军人优待证和烈士证明书的退役军人和军烈属首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遵守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指导数量限制下,间距限制可减少到50%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凭道路规划或城市建设公告、拆迁公告或其他证明

材料,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以不受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指导数量限制,间距限制可减少到50%

(三)因新建、扩建或搬迁学校、幼儿园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以不受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指导数量限制,间距限制可减少到50%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特定区域或情形,可以不受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指导数量限制和间距限制:

(一)对于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实际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商场(实际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娱乐服务类(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对内有营业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自选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旅游景区根据上年度日均客流量按照每1000人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零售点;对于景区内具备一定规模(实际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经营规范且能展现本地特色的商户可不受以上限制,增设1个卷烟售卖专区;

(三)申请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且符合牡丹江市雪茄烟发展规划要求的,不受总量和距离限制;

(四)零售点数量为零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待发展为成熟稳定社区后,纳入最小市场单元总量控制;

(五)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封闭式管理区域按照单位设置零售点,每个单位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个服务区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各类大型综合市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专业市场以及其他市场等,场内经营者500户以下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

(八)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农场渔场、企业厂矿内部,每2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0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

(九)汽车、火车站候车室(厅)、机场候机厅等内部根据车站、机场规划要求,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

(十)2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且经营主体为自然人的持证零售户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限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十一)政府指定的重要保障物资供应站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不以经营烟酒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培机构、棋牌室、球类场所、健身场所、电影院、美容美发、化妆美甲、按摩推拿、药妆医械、医疗器材、五金建材、建筑装潢、中西药店、宠物店、办公用品、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通信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彩票店、钟表眼镜、仪器仪表、饰品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首饰、鞋帽箱包、针纺织品、广告设计、花卉殡葬、中介服务、寄卖典当、奢侈品店、古董店、汽车相关(洗车、维修、销售、美容等)、照相馆、成人用品店、废品回收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生鲜肉品、熟食、海产品、家禽、兽医饲料、烹饪区与堂食区相通的餐饮店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二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8.其他法律规定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集装箱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厨房、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车库等;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医药卫生、医疗器材、五金交电、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废品回收、修理修配、电子通讯、散装白酒等易燃易爆或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4.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条件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通道口距离80米范围以内的;

2.幼儿园内部及通道口距离30米范围以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划中涉及相关术语解释:

(一)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与住所(如客厅、餐厅、厨房、卧室等)有物理隔断、界限明确、并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二)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封闭且不可移动,不包括违法建筑、流动摊点、书报亭、售货亭、售货车、集装箱屋、活动板房、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摊床)、危房、待拆迁建筑等;

(三)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以不动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含仓储、阁楼及办公场所等面积;

(四)距离,是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或烟草制品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之间的距离。距离测量按照两个场所出入口门中线之间遵守交通规则的最短安全行走距离进行计算(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距离测量,以两个场所在建筑物内出入口之间的最短安全行走距离计算);

(五)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专门学校”是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和矫治的机构;

(六)幼儿园,是指具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资质,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教育的公办、民办幼儿园,不包括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或类似提供幼儿托管服务的场所;

(七)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条件,是指经营场所已具备商品展卖的条件,并不特指已实现商品展卖。即经营场所已具备货架、柜台等烟草制品展示、陈列等设备设施,经营场所有与营业执照字号名称关键词相符的固定门头招牌等;

(八)各类管理工具测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

(九)“以上”“内”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规划由牡丹江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遇本规划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划自20241231日起施行。原2023108日印发的《牡丹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牡烟规〔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牡丹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情况公示表

2.牡丹江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制度

附件1

附件2

牡丹江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

排队轮候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牡丹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一步增强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的精神,促进烟草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制度的规范应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牡丹江市辖区范围内各级烟草专卖局。

第三条排队轮候制度指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其经营地址位于最小市场单元饱和区、平衡区内而被发证机关不予许可的申请人主动申请排队轮候,当网格单元饱和值低于100%时,由发证机关按照轮候顺序通知办理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实施机关

第四条本制度由牡丹江市各级烟草专卖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排队轮候的,由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接收、审查。

第三章信息公开

第六条发证机关应及时公开排队轮候位次及变动情况,方便公众查询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当提供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规范答复咨询,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八条排队轮候资格:申请人仅由于其经营场所处于最小市场单元饱和区、平衡区的原因,发证机关已经依此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可以申请排队轮候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向具备轮候资格的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排队轮候告知书》。

第十条申请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申请书》。

申请人登记的营业执照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经营场所)、本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登记事项应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排队轮候申请登记备案,并依据轮候申请时间顺序排队编号。

申请人需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申请书》登记信息的,应在到号前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登记信息变更申请书》,由发证机关审核存档。变更信息仅限企业名称、组成形式、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未及时变更登记信息,导致与实际经营信息不符的,退出当前排队轮候队列。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排队编号和排队轮候情况的查询渠道。

第十二条当排队轮候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网格单元变为成长区时,发证机关应根据可办证名额,于1个工作日内按照排队编号顺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相应申请人到号。

第十三条申请人接到轮候到号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新办申请

申请人逾期未提出新办申请的,退出当前排队轮候队列。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在同一经营地址再次提出排队轮候申请的,以最后一次轮候申请时间排队编号。

排队轮候期间,申请人不遵守轮候规定,不依据发证机关通知的到号顺序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退出当前排队轮候队列。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退出当前排队轮候队列。

第十五条申请人不得调换、转让排队编号,不得利用排队编号谋取非法利益。一经发现,退出当前排队轮候队列。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轮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轮候管理工作督查机制,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排队轮候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违反办理规定,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发证机关接收和办理排队轮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九遇本制度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来源:牡丹江市烟草专卖局

撰稿:芦洋

校对:苏畅

一审:李洪波

二审:韩家武

三审:赵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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