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8-01-15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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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市现行的基准地价体系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自2011年10月实施以来,对科学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强化土地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基准地价二年至三年需要进行更新,为了切实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充分发挥地价在经济建设和调控土地市场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城市持续发展,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我市于2014年启动了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并于2015年10月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验收。2016年1月,省政府批复了我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日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要求各地在2017年12月31日前在部基准地价电子化备案系统中完成现行商住工用地基准地价备案,在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备案。鉴于我市现行基准地价已经远超过规定的更新期限,急需公布新一轮的基准地价成果。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五、加强地价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凡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的标准,尽快评估确定;已经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3、《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一、全面开展基准地价电子化备案,自2017年8月1日起,各地发布基准地价成果均应在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按规定进行电子化备案。2017年8月1日前已经发布的基准地价成果,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电子化备案;二、制订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1、公布商业、住宅和工业三种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同时确定其它用地(公共服务类用地)的基准地价适用标准。

  2、公布商业、住宅和工业三种用途的土地年租金标准,同时确定其它用地的年租金适用标准。

  3、部分区域进行了土地级别调整。

  4、新加入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标准。

  5、公布容积率修正系数。

  6、公布地下工程土地使用权价格。

  7、公布土地收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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