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第14号)
来源: 牡丹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3-01
【一号通告】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一号)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启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全市一切群体性集会活动。
二、全市所有游乐场所、娱乐场所、室内运动场所(包括电影院、KTV、网吧等)暂停营业。
三、全市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暂时关闭,宗教场所暂停群众性宗教活动。
四、取消全市农(集)贸市场活禽交易,严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严禁饭店提供野生动物菜肴。
五、全市酒店、宾馆无条件接受宴席、房间的退订退费,确实无法退订的,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联合开展防疫提醒。酒店、宾馆工作人员发现有来自武汉以及与来自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入住应当及时向公安、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报告,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妥善处置。
六、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卡点布设和健康检查工作,全面排查从武汉来牡丹江市人员的身体状况,并逐一建立台账,落实一名基层干部、一名医护人员、一名社区或者村屯人员包保一名武汉回返人员的包保责任。
七、近期从武汉及其周边地区来牡丹江市的人员,请立即通过电话向村居(社区)登记并密切关注自己、同行人和近期密切接触人员的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请立即向当地村居(社区)电话报告后,按照村居(社区)统一安排到正规医疗机构接受排查。
八、从即日起,全市各旅行社和景区,立即全面停止营业,同时不得外派任何旅行团体或散客;雪乡旅游风景区、二浪河旅游风景区、太平沟原始林旅游风景区、永安林场以及亚雪公路沿线的风车山庄、大雪谷、亚雪驿栈、冰雪画廊等景点及民宿全部暂停开放,暂停一切旅游经营项目。
九、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要主动自行排查,发现情况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广大市民应主动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居委会、村委会反映疑似病源,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十、广大市民在疫情传播期间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若14天内与武汉回返人员有密切接触,且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在做好防护措施后立即到辖区内发热门诊就诊。
十一、商场、医院、饭店、宾馆、车站、机场等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及出租车、公交车驾驶员一律佩戴口罩上岗。切实做好人员密集场所通风和消毒等防范工作。
十二、广大市民应当不信谣、不传谣,尽量减少一切外出,如果出行请佩戴口罩,做好自我防护。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新规定,另行通知。通告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指挥部办公室咨询电话:0453-6171117
2020年1月26日
【二号通告】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二号)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1月25日,我省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关于启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新型冠状病毒防疫一级应急响应的紧急通知》(黑交传真〔2020〕第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从2020年1月29日零时起,牡丹江市公路客运总站所有国内国际长短途客运、通村通乡客运、包车客运全部停运,站内停止售票,并负责对购买预售票的旅客进行全额退款,待客运站开通运营后,旅客凭客票办理退票手续。若有变动,将会第一时间在微信公众号及官网予以通知。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2020年1月28日
【三号通告】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三号)
为严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避免人群密集,防止交叉传染、疫情扩散,1月25日省、市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按照《关于全省民政服务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做好“防输入、防输出、防扩散”工作的通知》(黑民发电〔2020〕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全市所有养老机构实施封闭管理,原则上不接待走访、慰问、探视老人的外来人员。封闭管理期间,不再接收新入住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站等为老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参照养老机构管理,禁止开展聚集性活动。
2.儿童福利机构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暂时停止送养工作,假期离院孩子暂缓回院;停止一切接待活动,谢绝一切组织和个人到儿童福利院走访慰问。
3.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除接待就诊、住院外,实行封闭管理,不接待走访、慰问和探视病人的外来人员。
4.取消民政部门原定的城区各婚姻登记处2020年2月2日公休日加班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其他时间办理婚姻登记业务,建议通过电话预约方式错时办理。
5.暂停各殡仪馆遗体守灵、遗体告别、祭祀等活动。
6.暂停各类具有交叉感染风险的经营活动。如所有洗浴、足疗、歌舞娱乐、游戏游艺、网吧、酒吧、茶馆(麻将馆)、咖啡厅和大型儿童游乐设施、球馆、健身房、室内游泳场(馆)、农村大集等聚集场所暂停营业。暂时禁止群体性聚餐(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和餐饮大棚车经营活动。
7、暂停各类具有交叉感染风险的宗教聚集活动。
8、广大公众应加强自我防护意识,正确佩戴口罩,自觉将废弃口罩按有害垃圾正确处理,降低传染风险。
9、药品经营企业要守住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红线,力保供给。应按以往加价率销售,严禁暴利销售,严禁哄抬物价。
10、体彩、福彩市场春节休市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9日24:00。休市期间,停止体彩、福彩的日常销售、开兑奖、营销、促销、宣传等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新规定,另行通知。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工作电话:6171715、6171616
6171331(夜间)
2020年1月29日
【四号通告】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四号)
为严格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通过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对正常使用的宾馆、商场、游泳馆、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室、办公楼等开展预防性卫生防护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公众聚餐活动(包括家庭聚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集体聚餐活动。
2.重点做好物体表面、餐(饮)具、衣服、被褥、座椅套等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每天做好清洁消毒记录。
3.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也可采用机械排风。如使用空调,应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过滤网等重要部件应进行清洗消毒。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
4.确保洗手设施运行正常,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5.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定期对其进行消毒处理。特别是对居家隔离留观人员生活垃圾进行专业化处理。
6.设立应急区域,当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及时到应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其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体温检查设施,防控有发热、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消费者进入。
7.工作人员要佩戴有效防护口罩,注意手卫生。应当加强对来访人员健康监测和登记等工作。
8.在显著区域采用视频滚动播放或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开展防控知识教育宣传。
9.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补习班等教学场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上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新规定,另行通知。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
【五号通告】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五号)
当前,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传播模式由外源输入为主转向内源扩散为主,病毒感染发生扩散的风险逐渐加大。针对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参照其它地市做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2号公告,麻将馆、歌厅、舞厅、游戏厅、网吧、影剧院、大型儿童游乐设施等公共娱乐场所,洗浴、足疗、饮吧、酒吧、茶庄(社)、咖啡厅、球馆、健身房、室内游泳场(馆)等休闲健身场所全部停止营业。
二、下列经营场所不得开门营业,鼓励具备条件的开展网上经营。
(一)美容美发场所、按摩院、照相馆、图文社、复印社、洗衣店、洗车行等生活服务行业。
(二)人才市场、劳务市场、人才服务中心、家政服务中心、房屋中介、房屋销售等中介咨询行业。
(三)书店、鲜花礼品店、饰品店、文教用品店、烟酒专卖店和服装、鞋帽、建筑装饰材料、汽车配件等各类商场商店、专业市场、批发市场(不含副食品商店及销售果蔬、肉蛋奶、主副食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四)除销售果蔬、肉蛋奶、主副食品外的早市(早市中禁止现场加工制作),各类夜市。
(五)饭店、小吃店、面馆、粥铺、烧烤店、麻辣烫、餐饮大棚车等各类餐饮服务单位。
三、城区内2019年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A、B级且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10家宾馆(夏威夷大酒店、大福源酒店、东方明珠国际大酒店、世茂假日酒店、罗马花园商务会馆、禧禄达国际酒店、金鼎国际大酒店、明悦酒店、丹江假日酒店、昆仑酒店)正常营业,其他宾馆、旅店、招待所、民宿等一律关停。各县(市)政府自行确定正常营业的宾馆。疫情期间允许营业的宾馆内的餐厅不准对外营业,住宿人员不准在餐厅就餐,可订餐送至房间。
四、与人民群众日常基本生活需求密切相关的超市(含商场商店中的超市)、菜市场、副食品店、便利店、食杂店、果菜店、药店(含兽药店)、农贸批发市场以及加油(气)站等经营场所,要坚持开门营业,保持市场供应稳定,按照要求做好消杀、测温工作,并根据实际调整营业时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
五、严格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4号公告,对口罩、消毒液、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0%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六、我省其他地市已出现无症状或轻微感染者本地人传人的情况,存在隐性感染者,“行走的传染源”增加了防控难度,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个人防护意识,疫情期间不出门、少出门、不聚餐,不去人员聚集地方。
七、互联网+配送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持证上岗、全面防护,配送车辆和配送工具须经过卫生防疫消毒杀菌。
八、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时清洁通风、消毒杀菌,司乘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各类市场主体严格执行本通告,如有违反,将严厉查处。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实行网格化管理,压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人员将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4日
【六号通告】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主城区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第六号)
为有效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经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对主城区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现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2月5日6时起,对在牡丹江市城区行驶的黑C号牌车辆(含9座以下)实施全天24小时单双号通行管理。号牌尾数为单号的单日通行,双号的双日通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具体解除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通告。
二、单双号限行区域为:北起通乡街南至牡丹江大桥,西起牡海公路卡路村路口东至铁岭河大桥东路口。
三、参与疫情防控、医疗救护、生活保障、应急救援、公交车、出租车等车辆及运送突发重大疾病患者、产妇、殡葬等特殊用车不受单双号通行限制。
四、外地号牌车辆禁止在牡丹江市区行驶,确有需要到机场、火车站的,须在以下道路通行:光华街、牡丹江大街(原八面通街)。
五、对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通过非现场电子抓拍、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查处。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4日
关于部分解除六号通告中主城区道路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
2月4日,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六号通告,对主城区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为有效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我市疫情防控总体工作部署,经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自2月8日24时起,解除牡丹江市黑C车辆号牌的单双号限行交通管制(具体措施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外公布)。
特此通告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
关于部分解除六号通告中主城区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2月4日,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六号通告,对市区行驶的机动车进行了单双号限行,对我市防疫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满足人民群众通行需求,恢复市民的生产生活,经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部分解除六号通告中主城区道路临时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月8日24时起,解除牡丹江市黑C车辆号牌的单双号限行交通管制。
二、为防止人员流动引发疫情输入风险,长期在牡丹江市区使用的非牡丹江市号牌车辆报备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其他非牡丹江市号牌车辆禁止在牡丹江市区行驶。
三、因接送飞机、火车的非牡丹江市号牌车辆(含新能源车辆)在进行车辆登记、人员测温后,进入市区仅限于在地明街、富江路、光华街、牡丹江大街、莲花湖路、西十一条路、兴中路通行(牡丹江环路)。
四、各疫情防控检查站要严格检查进入牡丹江市区的车辆,持续开展疫情风险排查、检查工作,请过往通行机动车驾驶人予以配合。
咨询电话:6339829,13069828207。
报备登记邮箱:mdjjjzd@126.com。
附:《非牡丹江市号牌车辆报备登记表》
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2月8日
【七号通告】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七号)
按照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相关要求,为严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外地返牡人员应第一时间到所在社区、村委会进行报告,由社区、村委会进行人员登记,统一管理,逐级上报至辖区指挥部。由外省返牡的无症状人员要进行居家隔离观察14天,由省内其他市(地)返牡的无症状人员要进行居家隔离观察48小时;有发烧等症状的要主动到当地医院发热门诊检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二、疫情期间正常营业的宾馆入口要设立体温监测岗,对宾客进行体温测量,并进行隔离观察。有发烧、干咳等急性呼吸道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并引导到就近医院发热门诊就医。宾客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当登记近期出行情况。宾馆应当每日向公安部门和疾控部门报告入住宾客来源及健康状况。
三、房屋出租人应当落实出租房屋管理责任,做好承租人员疫情防控信息登记并及时报告,如出租房屋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责任。
四、超市、便利店、副食品店等销售的散装食品要有防尘隔离设施,而且要专人销售,建标立卡,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同时,还要设置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五、超市要安排专人做好人流管控和疏散工作,合理设置结账通道,防止人员聚集。
以上通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八号通告】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八号)
为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避免人群密集,防止交叉感染、疫情扩散,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乘客必须佩戴口罩,如不佩戴口罩乘车,驾驶员有权拒载;乘坐同一交通工具的其他乘客可以依法举报。乘客因不佩戴口罩被拒载与驾驶员或者其他乘客发生冲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公共交通工具营运前,必须对交通工具进行全面消毒。营运过程中,司乘人员应当全程佩戴口罩。早晚高峰时段加密公交车发车频次,控制每车乘坐人数。
二、进入各类经营场所必须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者经营场所管理人员有权禁止入内,对已进入者有权劝离;因不佩戴口罩禁止入内或被劝离与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各类经营场所应当定时进行卫生清洁、通风、消毒。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外地返牡人员的行程和旅居史档案,重点排查有疫情重点地区居留史的人员。要排查职工是否属于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轻症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本地疾控部门,并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在办公场所入口处设体温检测点,在内部设置防疫隔离区,每日上班前对职工进行体温检测,工作中定期对职工进行体温监测,随时掌握职工身体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隔离观察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降低工作区域内人员密度,职工的工位间隔要保持一定距离。集体住宿要尽量降低人员密度。按照《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要求,每日对办公场所、通道、电梯间、卫生间等进行全面消毒,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和空气畅通。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督促职工参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全程佩戴口罩,注意执行手卫生措施,做好个人防护。要按标准设置带有明显标识的废弃口罩专用箱,设专人管理并加强消毒。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集中开会,必要的会议可选择视频会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组织防控知识培训,增强职工的防疫意识。
八、各窗口服务单位要加强对服务对象的体温检测和秩序管理,提倡预约办事服务,防止扎堆办事。
九、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保证食堂安全卫生,保持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环境整洁,确保食材不受污染。要采取分餐制,错峰、间隔、分散用餐。
以上通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九号通告】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九号)
为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经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通告如下:
从即日起,市区居民到药店购买“退烧药”或因发热、呼吸道症状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诊前,需到现住址所在社区开具《购药或就诊登记单》,凭单购药就诊。急诊及特殊情况,由药店或医疗机构登记患者详细信息并推送所在社区备案。外地来牡在宾馆(酒店)居住的人员因发热、呼吸道症状需要购买“退烧药”或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诊时,应由宾馆(酒店)开具《购药或就诊登记单》,宾馆(酒店)负责向所在社区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将对此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依法监督。市民或外地来牡人员因不凭单购药就诊与药店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此规定解除时间按疫情变化另行通知(具体措施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外公布)。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1、《购药或就诊登记单》
2、《宾馆(酒店)住宿人员购药或就诊登记单》
3、牡丹江市四城区各社区联系电话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1日
【十号通告】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十号)
为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防止疫情蔓延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责任,严格做到住宅小区“关住门、管住人”,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并落实相应应急预案,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和社区的协调配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对封闭式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立即实施封闭管理。正在实施物业管理但未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街道和社区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街道、社区采取封门、上锁、沙袋堵墙、安装栅栏、围挡、封闭小区道路、派人值守等方式进行封闭管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全面排摸区域内业主外出情况(包括旅游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等),做到情况清、底数明。特别对省外返回人员,要建立登记制度,详细了解其旅行史、就餐史、社会交往史等,认真做好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工作,及时向所在地相关部门和社区上报,确保住宅小区人员排查全覆盖、无死角。
四、物业服务企业要对小区进出人员严格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对服务的住宅小区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持有通行证或出入证、运送防疫及生活物资车辆除外)。及时将街道或社区统一制作的“小区出入通行证(卡)”发放给居民、业主,并严格落实小区居民持证进出制度。要加强值班值守,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登记。协助社区监督做好重点人员实施居家隔离。劝阻和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人员聚集活动。督促快递、外卖人员将配送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保证与业主无接触式配送。
五、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针对疫情防控的消毒工作。每日不少于两次对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的楼梯间、电梯间、出入单元口等重点部位及垃圾箱(桶)、废弃口罩专用收集箱等重点设施进行消毒、通风,做到无盲区、无死角。所有小区内的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合理设置废弃防护用品收集点(桶、箱),指定专人妥善处置,防止二次传染。
六、物业服务企业要全面摸排住宅小区内出租房情况。对所有房屋承租方和出租方进行登记。加强对出租房源的登记备案,督促房屋出租方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了解、掌握和报告承租人员情况,特别是对重点公寓小区内的短租房源加大排查力度。对尚未出租的房源,劝阻房屋出租方暂时停止招租行为。
七、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对住宅小区内各类活动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准确掌握住宅小区内的业主活动室、社区活动室、餐饮、短租公寓等活动场所和经营场所使用情况,对违反省市禁令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物业服务企业要督促住宅小区内业主暂停装饰装修、非必要急需的水电煤气管道改造工程施工。对违反省市禁令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对已发生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住宅小区或单元,严格落实“三道防线”要求,在住宅小区或单元显著位置挂牌,实行挂牌管理,组织人员进行消毒。对住宅小区内有隔离观察人员的,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对拒不配合或违反隔离相关规定的人员,向公安、疾控等执法部门进行报告,由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物业服务企业要全面掌握疫情防控的文件精神及各级工作部署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及时完成街道和社区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物业服务人员要佩戴口罩上岗,做好自我安全防护。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做好对疫情防控工作宣传和讲解。充分利用微信群、小区内广播、电子屏、宣传栏、标语横幅等方式,广泛宣传并劝导居民少出门、不串门、不聚会。引导小区居民“不信谣、不传播”。对拒不听从物业工作人员管理劝阻、聚众闹事的,及时报送当地公安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责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服从安排、不认真履职尽责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2日
【十一号通告】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十一号)
为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疫情输入蔓延,更好地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入牡人员信息采集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我市在民航、铁路、交通客运、各公路入城检测点,通过“牡丹江卫生健康”微信公众号,统一采集入牡人员信息数据。各检测点张贴二维码,入牡人员(域外来牡人员、返牡的本市居民、学生及企业员工等)须用手机微信搜索【牡丹江卫生健康】公众号或扫二维码,关注后进入公众号。点击“入牡填报”,填写信息并提交,收到提交成功短信后,到站口出示短信,工作人员进行查验。未携带手机或使用手机不便的,由工作人员协助扫描登记或进行手工登记。
二、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防控排查组、交通组要切实加强登记组织工作。要加强工作人员配备,有序组织入牡人员扫码登记,避免造成人员拥堵。
三、要严格信息管理,实名登记有关信息应使用专用服务器予以保存,仅为疫情防控追溯使用,坚决杜绝个人敏感信息外泄。
四、所有入牡人员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全市人民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的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入牡信息登记,有序排队进行扫码登记,确保登记的信息准确、联系方式畅通,风雨同舟、众志成城,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五、对不听劝阻,不如实登记,拒不配合,甚至恶意阻挠、冲闯卡点、威胁、恐吓、伤害工作人员,扰乱登记现场秩序的入牡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通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5日
【十二号通告】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十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为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疫情输入蔓延,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牡来牡人员有关要求,现通告如下:
1、从即日起,所有牡丹江行政区域外返牡来牡人员(来牡短暂中转、就医、应急保障、运输物资等人员除外,但需出具相关证明手续)到牡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原规定与现规定不一致的,以现规定为准)。拒绝接受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严格执行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十一号),返牡来牡人员,须通过手机微信搜索“牡丹江卫生健康”公众号或扫描二维码登录,按要求如实登记信息并提交,收到提交成功短信后,到站口出示短信,工作人员进行查验。对拒绝、不配合、不如实登记信息的,按照“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予以处罚。
3、返牡前,须提前向在牡所在单位、学校及居住的社区(村)报告,并接受返牡提示指导。
4、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行业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高校要切实担负起本校返校师生的监管责任。
5、所在县(市)区要落实疫情防控属地责任,所在社区(村)要安排专人对居家观察人员进行巡控。对不具备居家观察条件或不选择居家观察的,由所在县(市)区指定场所集中观察,费用合理确定,由相关人员自理。
6、对违反疫情防控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举报可拨打市长热线12345或公安热线110。
以上通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6日
【十三号通告】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我市部分服务行业复工复业的通告(第十三号)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同时加快经济社会秩序恢复的部署要求,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科学有序推动服务业企业复工复业,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交通物流、金融保险、粮食收储;美发店(不包括美容美体)、打字复印图文社、洗车行、洗衣店、照相馆、鲜花店、五金水暖店;工程监理、评估认证类企业;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家政服务中心和房屋中介等非聚集性且符合疫情防控标准的中介工商业户有序恢复经营。
二、所有拟复工复业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业方案。复工复业方案应当包括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等内容。
(二)备齐疫情防控物资。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配备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
(三)落实从业人员管控要求。做好员工排查登记,对域外返牡员工必须隔离14天,坚持体温筛查,做好健康防护,杜绝聚集性活动。
(四)执行公共场所防疫措施。按照《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要求,每日对办公场所、公共用具、通道、电梯间、卫生间等进行全面消毒,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和空气畅通。
(五)督促职工参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全程佩戴口罩,注意执行手卫生措施,做好个人防护。要按标准设置带有明显标识的废弃口罩专用箱,设专人管理并加强消毒。
(六)银行等窗口服务单位要加强对服务对象的体温检测和秩序管理,提倡预约办事服务、优先使用线上金融服务和非接触式办理业务,防止扎堆办事。
(七)企业要保证食堂安全卫生,保持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环境整洁,确保食材不受污染。要采取分餐制,错峰、间隔、分散用餐。
三、美发店要加强内部人员管控,从业人员必须身体状况良好,配戴口罩、穿工作服上岗,严格执行手卫生措施。实行顾客预约理发,不得形成人员聚集。对预约理发的顾客询问健康状况,发现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顾客不予提供理发服务,并及时报告所在社区或当地疾控部门。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防疫监督指导,严厉查处防控措施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对不满足复工复业防疫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业。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复工复业过程中出现的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等行为,由指挥部责成有关机关依照规定严肃查处。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0日
【十四号通告】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第十四号)
为进一步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扩散,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彻底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全市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人员除外);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从即日起,牡丹江市域内所有流动人口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近期已通过“牡丹江卫生健康”公众号进行登记并已在社区(村)报告的入牡人员,由社区(村)负责登记。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在医院住院就医的,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以及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相关个人信息由提供居住场所的单位负责登记。
三、按照“谁出租、谁负责”原则,房屋出租人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须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及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向公安派出所备案,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及承租人发生变化时,房屋出租人应主动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变更登记。
四、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原则,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流动人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从即日起,招用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并配合当地社区(村),对本单位近期外地返牡员工严格实行14天隔离观察(自到达之日开始计算)。隔离期内一律不得外出,并每天记录体温和身体状况。14天隔离期满无发热等症状的,须到社区开具解除隔离证明后方可复工上班。
五、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网格长、楼道长(村干部)会同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网格化管理和地毯式排查工作。同时,要加大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工作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
六、对于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单位拒不配合社区(村)、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排查管理工作,不履行登记责任,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或因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导致疫情扩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全市广大居民如发现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可拨打辖区派出所电话或“110”报警。
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本通告实行前,应申报登记的在牡流动人口和单位务于3月15日前完成申报登记;本通告实行后,应申报登记的返牡来牡流动人口、用人单位或提供居住场所的单位应当按照《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完成申报登记。居住在具有现居住地户籍的亲属家中且拟居住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登记的,可提前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电话咨询、预约办理。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料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2日
附件:牡丹江市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