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及大型超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来源: 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0-03-08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人员管理2

  6场所管理3

  7设备设施管理4

  8商品管理5

  附录A(资料性附录)常见消毒剂及配置使用要求6

  附录B(资料性附录)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作人员信息登记表7

  附录C(资料性附录)口罩的选择与佩戴方法8

  附录D(资料性附录)七步洗手法9

  参考文献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商务经济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鸿鹏、马琳、乔虹、纪晨光、董博雯。

  购物中心及大型超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购物中心及大型超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人员管理、场所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商品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购物中心及大型超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4401-2017商业网点分类

  GB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限值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肺炎机制综发〔2020〕50号)

  3术语和定义

  GB/T34401-2017所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购物中心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由企业有计划地开发、管理、运营的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营业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GB/T34401-2017,定义4.1.3]

  3.2

  大型超市营业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品种齐全,满足顾客一次性购齐的零售业态。

  4基本要求

  4.1购物中心及大型超市是人群密集的开放性场所,属于疫情防控高风险区,应严防人员聚集。

  4.2经营场所的消毒、废弃物处理等操作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3经营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接并跟进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管控精神,确保与街道办事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畅通,服从统一安排,做好联防联控。

  4.4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追踪调查,提供经营区域及所属人员的相关信息,并按要求采取必要措施。

  4.5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报备后才可开复工,并负有管理、登记、防护的主体责任,应合理配置用工,划小作业单位,限定工作区域。复工人员应符合相关规定再上岗。

  4.6经营单位在复工前应根据从业人员数量、场所面积,配备不少于两周使用的口罩、消毒剂等防护物资。防护物资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使用。消毒剂的使用方法参见附录A。

  4.7经营单位应针对疫情防控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做好人员、场所、设备设施及商品管理工作。

  4.8个人健康信息、应急预案、消毒记录等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记录和保存。

  5人员管理

  5.1成立防控工作小组

  5.1.1经营单位应与营业场所业主、入驻商户等共同组成疫情防控工作小组,组长由经营单位第一负责人担任,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责任到人。

  5.1.2防控工作小组负责统筹防控宣传、培训和管理工作,制定应急方案、应对工作流程,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报备制度。

  5.1.3防控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企业防控策略及部署,定期对防疫情况进行通报,并实时发布、更新防疫相关信息。

  5.1.4应急方案包括建立日报告机制,制定紧急联系人员名单、企业当地医疗机构清单(发热门诊)、员工感染情况汇总表等。

  5.1.5按报备制度要求对各级人员进行健康状况报备,如有感染情况,应立即上报并联系外部医疗机构进行隔离,并做好人员疏导工作。

  5.2信息采集与报备

  5.2.1经营单位负责全面采集开复工人员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参照附录B进行登记建档。

  5.2.2外来或从外地返回的员工严格实行14天隔离观察(自到达之日起算),实行居家隔离、在单位隔离或到本地提供的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隔离期间一律不得外出,每天记录体温和身体状况,并按时向单位报告。

  5.2.3对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员工,经营单位应要求其必须到相关部门指定场所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5.2.4本地员工必须无发热症状,无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接触史,无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接触史,并持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疫情监测证明方可上岗。

  5.2.5复工后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应及时向单位报告情况,并视情况选择去指定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检测,或居家隔离观察14天。

  5.2.6入驻商户须每日向防控工作小组报告其内部员工的疫情防控动态信息。

  5.2.7如经营单位有人员出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等异常情况,由防控工作小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5.3防疫宣传与培训

  5.3.1经营单位应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疫情防控宣传,通过微信公众号、电子屏、宣传海报等渠道及时向员工、入驻商户、消费者等宣传疫情防控知识、政府管控政策、疫区人员隔离等信息,提升员工、消费者等对疫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5.3.2购物中心应加强对入驻商户疫情防控的监督,要求其按照各级政府复工要求,做好防疫工作和安全营业准备工作。监督入驻商户加强内部管理,遵守购物中心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

  5.3.3加强员工防疫技能培训,指导员工参照附录C选择和佩戴口罩,在员工正确掌握新型冠状病毒的相关知识和传播途径,以及处置和防范方法等的基础上,指导员工进行完整的隔离演练,以确保员工发现疑似病人时能快速采取防护措施。

  5.3.4消毒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消毒剂的配制方法和消毒器械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和消毒制度,熟悉不同消毒对象的消毒方法。消毒人员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个人防护。消毒人员消毒完毕后应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消毒剂品名、消毒剂浓度、消毒时间、操作者等。

  5.4出入人员管控

  5.4.1在营业场所的顾客入口、车库入口以及员工通道入口分别设立醒目的防疫点,由专人对进入人员测量体温,检查健康码。在冬春季节气温较低的情况下,手持红外体温检测仪(精度为≤0.5℃),在使用前应仔细校准。在室外测量或测量刚从室外进入的人员,应测量被衣服或围巾覆盖的部位,如手腕、脖子。测量体温超过37.3℃的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营业场所,并做好登记,以利于溯源;体温正常的人员,在正确佩戴口罩、进行手部消毒处理(可采用有效的含醇速干手消毒剂等)后方可入内。

  5.4.2员工上下班必须测量体温,做好登记。

  5.4.3员工上下班途中应全程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出入人群密集场所,避免接触野生动物,尽量减少与潜在传染源的接触。

  5.4.4对快递物流、外卖配送人员实行"逢人必检"制度,检测体温和健康码正常的情况下方可在指定区域内交接货物。

  5.4.5外来访客须经测量体温和健康码排查,无异常、佩戴口罩方可被带至指定的接待区。

  5.5营业期间防控

  5.5.1员工进入经营场所时,应按规定丢弃或密封保存所戴口罩,立即更换新的口罩。在重点区域和与人员接触频繁的区域,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非操作人员可佩戴普通的防护口罩。口罩原则上每4小时更换一次,更换后的口罩应按规定处理并丢弃至密闭的垃圾容器中。

  5.5.2从业人员应佩戴防护口罩上岗,与顾客交流时不得摘下口罩,应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应在工作前、操作后、进食前、如厕后参见附录D洗手,并正确处理口罩等废弃物品。使用醇类消毒剂对手部进行卫生消毒,需均匀喷雾手部或涂擦、揉搓手部1~2遍,并作用1分钟时间。在工作中避免用手或手套碰自己的眼睛。收银员、售货员、理货员、保洁员、保安等与顾客接触较多的工作人员,在上岗时应佩戴手套;有条件的超市工作人员可配护目镜。

  5.5.3员工上班期间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居家隔离或到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对该工作人员接触的物品、区域进行清洁消毒。

  5.5.4拒绝不戴口罩的顾客进入场所购物,要求顾客在场所内全程佩戴口罩,提醒顾客如厕后、回家后注意手部清洗消毒。

  6场所管理

  6.1公共区域

  6.1.1购物中心及大型超市应保持空气流通、清新,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37488的要求。每日至少开窗自然通风2次,每次30分钟以上;不能开窗通风或通风不良的,可使用电风扇、排风扇等机械通风方式;必要时可使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持续开机消毒。

  6.1.2对各个门口、停车场入口处、柜台、休息区、服务台、收银台、座椅进行全覆盖高频次的清洁消毒。

  6.1.3走廊、地面和休息区的桌椅等公共区域做好清洁消毒,每2个小时进行1次全面消毒。

  6.1.4商场围栏、门把手、自动售卖机、购物车、自动存取款机等易产生交叉感染的区域,应适当增加消毒频次,用有效氯消毒液进行擦拭消毒。

  6.1.5经营单位不得在营业场所内组织开展促销、展览展示、表演等聚集性活动。

  6.1.6员工餐厅应避免聚集性就餐,可采取错峰就餐、分散、打包单独就餐等方式。正式就餐时才可摘除口罩,餐后立即戴上)、保持手部清洁,吃饭时少交流,保持距离,避免飞沫传播。

  6.1.7顾客休闲餐饮区、工作人员会议室、顾客接待室等公共空间暂停开放。

  6.1.8在营业场所内放置醒目提示,要求顾客购物结束尽快离开,不要长时间逗留。

  6.1.9设置应急区域,当出现疑似症状人员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6.1.10母婴室、儿童游乐活动设备设施停止使用。

  6.2卫生间

  6.2.1加强卫生间的无死角清洁及消毒(包括门把手、马桶按钮、马桶、小便池、镜面、地面、洗手台等区域),并做好记录。

  6.2.2对所有卫生间地漏排水,小便器排水,盥洗池排水做水封检查,并做消毒处理。

  6.2.3卫生间内张贴洗手步骤示意图,免费提供乙醇消毒剂或免洗手消毒凝胶,并提示顾客洗手后进行消毒。

  6.3办公区

  6.3.1办公区应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首选开门窗通风换气,也可采用机械排风。

  6.3.2确保办公场所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的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6.3.3办公区的地面、走廊、卫生间、电梯、门扶手、打印机等公共区域及公共物品应定时清洁消毒,及时清运垃圾。

  7设备设施管理

  7.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7.1.1外部环境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疫情期间应暂停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7.1.2确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经营场所宜全新风运行,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若空调无消毒装置,需关闭回风系统。启动新风系统或全新风工况运行之前,应确保机组的防冻保护功能安全可靠。

  7.1.3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经营场所发生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后,应关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在当地疾病防控部门的指导下,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空调系统的使用应按照《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规定执行。

  7.2电(扶)梯

  7.2.1在电梯门口和轿厢内张贴告示,提醒乘客乘坐电梯时戴好口罩,即使无其他乘客同时乘坐,也勿取下口罩。

  7.2.2轿厢电梯设专人管理,控制乘坐电梯人员密度和秩序,疫情期间轿厢内乘客不能超过限载人数的2/3。

  7.2.3加强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电梯轿厢、电梯各内外按钮、通风风扇清洁消毒,每日消毒不少于3次,并做好消毒标识。

  7.2.4电梯轿厢内应加强通风,但不应使用空调。

  7.2.5禁止客梯和货梯混用。

  7.3垃圾桶与垃圾房

  7.3.1经营场所和办公区的出入口设置专用垃圾桶,对废弃口罩、手套等常用防疫用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

  7.3.2营业现场的垃圾桶内套垃圾袋,加盖密闭。应增加清理频次,保持清洁卫生。

  7.3.3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垃圾应及时清运、封闭储存,垃圾房周围应保持清洁,每天至少消毒1次。

  7.4收货区及送货车辆

  收货区及送货车辆应注意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8商品管理

  8.1所有的商品应在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在运输、储存过程严格防控,杜绝污染。

  8.2经营单位应稳定物价、保障供应,严格杜绝随意涨价。

  8.3超市不应经营或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

  8.4提倡采用刷卡、微信等移动支付方式结算,实现付款零接触。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常见消毒剂及配置使用方法

  A.1有效氯浓度500mg/L的含氯消毒剂配制方法

  A.1.184消毒液(有效氯含量5%):按消毒液:水为1:100比例稀释;

  A.1.2消毒粉(有效氯含量12%~13%,20克/包):1包消毒粉加4.8升水;

  A.1.3含氯泡腾片(有效氯含量480mg/片~580mg/片):1片溶于1升水。

  A.275%乙醇消毒液

  直接使用。

  A.3其他消毒剂

  按产品标签标识以杀灭肠道致病菌的浓度进行配制和使用。

  A.4消毒方法

  A.4.1物体表面清洁消毒: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公共桌椅座椅、公共垃圾桶、购物篮、购物车、临时物品存储柜等),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建议每天至少在营业前消毒一次,可根据客流量增加情况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A.4.2垃圾桶消毒:可定期对垃圾桶等垃圾盛放容器进行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A.4.3卫生洁具消毒: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待用。

  A.4.4工作服消毒:定期更换工作服;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

  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

  A.5注意事项

  A.5.1消毒剂具有一定的毒性刺激性,配制和使用时应注意个人防护,包括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帽子、手套和工作服等,配制消毒剂时为防止溅到眼睛,建议佩戴防护镜。同时消毒剂具有一定的腐蚀性,注意达到消毒时间后用清水擦拭,防止对消毒物品造成损坏。

  A.5.2含氯消毒剂对织物具有漂白作用,对织物消毒时要慎重。

  A.5.3用其他消毒剂进行消毒时,使用前应认真阅读消毒产品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作用浓度、作用时间正确使用。

  A.5.4乙醇消毒液使用时应远离火源。

  A.5.5所使用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剂应现配现用。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作人员信息登记表

  B.1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作人员信息登记表

  见表B.1。

  表B.1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作人员信息登记表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口罩的选择与佩戴方法

  C.1口罩的选择

  C.1.1医用外科口罩。需遵循医用外科口罩的标准。护理口罩、棉布口罩、海绵口罩均不推荐。

  C.1.2N95医用防护口罩。防生物和雾霾的两种中,请选择防生物的1860或9132。

  C.2口罩的佩戴方法

  C.2.1口罩分为正面和反面,颜色深的是正面,正面应该朝外,正对脸部的应是口罩的反面即颜色较浅的一面,并要注意带有金属条的部分应该在口罩的上方。

  C.2.2分清口罩的正面、反面、上端、下端后,先将手洗干净,确定口罩方向正确后,将两端的绳子挂在耳朵上。

  C.2.3口罩佩戴完毕后,需要用双手压紧鼻梁两侧的金属条,使口罩上端紧贴鼻梁,然后向下拉伸口罩,使口罩不留有褶皱,完全覆盖住鼻子和嘴巴。

  C.3摘口罩方法

  C.3.1不要接触口罩前面(污染面)。

  C.3.2要从一侧耳朵开始,把挂在耳朵上的口罩带子摘下来,然后再摘下另一只耳朵上面的带子。

  C.3.3用手仅捏住口罩的系带丢至医疗废物容器内。

  C.4注意事项

  C.4.1不应一只手捏鼻夹。

  C.4.2医用外科口罩只能一次性使用。同时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口罩,防护效果均有限,一定要定期更换,最好每2至4小时更换一次。

  C.4.3口罩潮湿后、受到患者血液、体液污染后,应及时更换。

  C.4.4每次佩戴口罩后应进行密合性检查。检查方法:将双手完全盖住防护口罩,快速的呼气,若鼻夹附近有漏气应调整鼻夹,若漏气位于四周,应调整到不漏气为止。

  附录D

  (资料性附录)七步洗手法

  D.1洗手步骤

  在流动水下,淋湿双手,取适量洗手液或肥皂,均匀涂抹至整个手掌、手背、手指和指缝,根据以下步骤进行洗手:

  a)洗手掌。流水湿润双手,涂抹洗手液(或肥皂),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揉搓;

  b)洗背侧指缝。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揉搓,双手交换进行;

  c)洗掌侧指缝。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沿指缝相互揉搓;

  d)洗指背。弯曲各手指关节,半握拳把指背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双手交换进行;

  e)洗拇指。一手握另一手大拇指旋转揉搓,双手交换进行;

  f)洗指尖。弯曲各手指关节,把指尖合拢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双手交换进行;

  g)洗手腕、手臂。揉搓手腕、手臂,双手交换进行。

  D.2注意事项

  搓洗双手至少15秒,重点清洗戴戒指、手表和其他装饰品的部位,应先摘下手上的饰物再彻底清洁。

  参考文献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156号)

  [4]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43号)

  [5]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活服务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44号)

  [6]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

  [7]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肺炎机制综发〔2020〕50号)

  [8]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