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我为群众办实事政务公开在行动】系列访谈
  编者按:
  为推动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深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牡丹江市政府办公室策划推出“我为群众办实事政务公开在行动”系列访谈,着力提升信息发布的“含金量”,提高政策举措的“到达率”,提升回应民意的“精准度”。
  问: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答: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申请:
  (一)交付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房屋套数超过房屋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首套房屋交付满两年且交付房屋套数超过房屋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五的。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其首期交付使用房屋满足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条件建设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启动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问: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都包括什么?
  答: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除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外,可以吸收建设单位、辖区公安派出所等单位代表参加,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九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有关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的规定。筹备组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鼓励和支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成员名单以及与筹备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筹备组决定重大事项须经筹备组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居(村)民委员会公章。
  问:物业服务事项都包括哪些基础内容?
  答:物业服务事项一般包括下列基础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保养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管理服务;
  (四)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公共秩序维护;
  (五)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物业服务人应当为业主接收邮件、快件提供便利,除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等原因外,不得阻挠快递企业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按址投递。阻碍、拒绝进入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免费的代投递服务。因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等原因不能进入时,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免费的寄存场所。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提示、引导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人在保证业主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依法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开展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但不得将人脸识别、指纹等生物识别技术作为唯一服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