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牡人社发〔2024〕13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等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按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费率和个人费率分别为0.5%,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实施上述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
要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要按照经办流程规范使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一体化”平台、全国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提供便捷、高效、智能的经办服务,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
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基金结余不足时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梳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规则,及时嵌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对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按月及时、准确上报失业保险联网数据,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提高思想认识,快速部署行动,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推动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等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及时跟踪掌握实施情况,分析研判遇到的实际问题,在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应答,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牡丹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2024年5月30日
2024年5月30日
来源: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撰稿:就业创业科
校对:宋佳峻
一审:宋佳峻
二审:孔丹
三审:刘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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