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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一卡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2023-06-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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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农房建设质量,切实加强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依据《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2]4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地)、县(市)(以下简称市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管理。省财政厅职责:负责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住建厅确定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配合省住建厅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履行财会主责监督职责。
  省住建厅职责:负责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审核市县报送的绩效自评目标等相关材料和年度计划任务等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相关因素和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和指导市县住建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履行财会依责监督职责。
  第五条市县应当强化和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及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指导住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履行财会主责监督职责。
  市县住建部门职责: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补助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履行财会依责监督和内部监督职责。
  第三章资金用途和分配方法
  第六条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第七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八条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参考市县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力情况以及其他工作情况等,对市县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户均补助标准、当年预算规模、计划任务情况、向脱贫县倾斜等统筹确定市县补助资金规模,重点对工作绩效好的市县给予倾斜,体现绩效导向。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可适时对市县农村危房改造上报任务进行核查并进行清算:对实际开竣工数明显低于当年上报计划任务数的市县,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对于存在虚报任务等弄虚作假情形的,除扣回已下达的对应补助资金外,还可采用加倍扣回补助资金、取消下一年度补助资金资格等方式加重处罚。
  第四章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九条市县住建部门依据乡村振兴、民政等职能部门识别确认的六类重点对象及其住房保障情况,组织乡镇对符合改造条件、有改造意愿的对象,履行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申请、村评议和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建立危房改造个人档案和改造台账。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列为年度改造对象的,在申请计划前,须经村级评议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市县住建部门根据危房存量,结合实际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并上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按规定审核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将全省年度改造计划报送住建部、财政部。
  第十一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会同省住建厅制定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于规定时限内完成省政府审批、报财政部备案、正式分解下达的流程,并将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目标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经备案后的分配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的,需按程序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市县住建部门应当对上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数据有误,应当立即向省住建厅报告,并对有关数据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试点范围。分配给脱贫县的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我省脱贫具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政策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市县对省财政厅下达的补助资金可按照改造方式、改造难度、常住人口、增强防寒保暖防潮功能、推广应用《龙江民居示范图集》建设现代宜居农房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县级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应用《龙江民居示范图集》建设的,以户型图面积标准为验收标准。
  第十五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县住建部门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补助资金发放情况须经村级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对于通过租赁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所产生的房屋租金,由市县统筹安排,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约定按年分期支付给出租方。
  第十七条市县财政、住建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市县住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依职责做好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并于每年度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分别报送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住建部门要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财会主责监督,加强补助资金管理监督。各级住建部门要依责监督并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住建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住建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住建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住建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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